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曾發生過一些不當使用商標注冊標志的案件。下面,筆者打開兩個比較典型的案例,就如何準確使用商標注冊標志來標注商標談我的熟悉度。
案例一:食品加工個體戶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如果有人舉報,工商部門已經在其倉庫里收了幾袋印有上述商標和注冊標志的大米。該行為被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食品加工個體戶被罰款5萬元。
案例二:服裝拆解廠注冊商標使用的商品為服裝拆解。如果生產的T恤使用商標和注冊標志,經當地工商部門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獎勵10萬元人民幣。
事實上,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許多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并非出于惡意,而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商標使用知識所致。因此,如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使用商標和商標注冊標志來標注商標,是許多生產經營者應密切關注的問題。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規定,只要注冊商標已經注冊,使用注冊商標標識標識是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注冊商標通常作為商標是否注冊的識別信號。同時,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注冊商標也被許多消費者作為判斷商品數量是否有保證的主要依據?;诖?,有必要對商標注冊標志的使用給予更多的關注。
具體而言,商標使用者應期待以下幾點:
1在核準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可以在商標的適當部位標注注冊標志;
2注冊商標在與核準商品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的,不得標注注冊商標。但是,假設該商標使用的商品已列入現行分類表,且該商品與已批準使用的商品有密切關系,則注冊人應當能夠標注該注冊商標;
3在與核準產品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假定沒有其他人注冊或者與該商品或者類似商標進行通信,使用者可以使用該現有商標,但該商標在現有商品或者服務中不具有公權利的,用戶不能為商標標注注冊商標的;
4未經許可的商品需要使用帶有注冊標志的商標的,用戶必須連同該商標重新申請注冊,經批準前可以停止使用。
此外,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公權力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準使用的商品為限;由筆墨、圖形、字母、數字等要素構成的商標(即所謂的集團商標),如果商標組要停止使用且不改變要素的構成,權利人可以標注注冊商標并標注商標;如果丁力使用商標的某一要素,則假定為零,則不能用于標注注冊商標。(2) 如果商標是指定顏色,如果商標所有人將商標的指定顏色改為另一種顏色并停止使用,則無法標記注冊標志和商標。否則,都是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
事實上,注冊商標是否標注取決于商標所有人,而不影響商標公權利。因此,對于生產者和經營者來說,有必要將商標與注冊商標一起使用或者注冊商標的使用難以控制,因此可以將其用于系商品的標識或者選擇性使用。
綜上所述,商標使用者有義務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準確使用商標和標注注冊標志。同時,作為商標使用行為的管理者,各級工商部門要轉變法律觀念,變被動法為自動法,以防止商標侵權為目標,大力宣傳商標利用知識,真正用行動塑造商標利益,真正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檢查指導。我們等不及執法行動的產生,更別說獲獎了。此外,有關部門可以修訂商品分類制度,更科學地劃定商品和服務的名稱,盡可能減少相關違法行為的發生。